为进一步增强公司人员的纪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观念,结合商务公司实际,6月16日下午,商务公司组织开展了廉政法律合规实务培训。
厘清“国家工作人员”认定标准
培训结合《刑法》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界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范围,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涉及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。
以案为鉴,解析《条例》利用企业资源谋利重点条款
培训对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,重点解析了三个核心维度:一是厘清“个人谋利”与“经营决策”的本质区别,强调严禁通过虚构交易环节、虚增业务流程等方式监守自盗,侵占企业资产;二是明确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纪律处分标准,特别是针对“新官不理旧账”等消极履职行为划定了纪律红线;三是聚焦离职后利用原职权谋利的新增规定,警示退休或离职并非进入“保险箱”,利用原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仍将受到严惩,并可能面临开除党籍等顶格处分。
程序固本,构筑个人与企业间的“防火墙”
培训着重强调程序正义是最好的护身符,围绕三项核心合规建议展开:一是坚持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,重大决策、重大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,落实“必须上会、记录完整、集体研究”原则,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;二是强化“专业前置”审查机制,重大经营决策提交集体决策前,必须完成法律合规审查、财务内审及必要的外部专业机构评估,审查意见书需书面留存归档,作为证明决策者已履行“勤勉尽职”义务的关键法定证据;三是严格执行“利益回避”制度,涉及关联交易、同业竞争等情形时,利益关联人员必须主动申请回避,从源头切断利益输送的风险路径。
监督利剑高悬,强化合规履职意识
本次培训通过分享重庆某粮油公司总经理职务犯罪典型警示案例((2023)渝05刑终233号);上海宝钢钢构公司副总经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案件((2022)沪0113刑初550号、(2022)沪刑终55号);天津本钢公司经理失职渎职案((2021)辽05刑终88号)等案例,强调了国企“一把手”掌握重要资源配置权,必须筑牢思想防线,警示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: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,不是谋取私利的工具,法律底线不可触碰,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坚守合规底线,每一个签字都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。
商务公司全体人员将筑牢思想防线,永葆清廉本色。时刻谨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,纪律底线不可逾越。每一个反面案例都是一记沉重的警钟,时刻提醒我们敬畏法纪,始终保持如临深渊、如履薄冰的警醒。(商务公司 石小燕 15332382739)





